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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力企业应对改革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发布时间:2015-10-30点击量:2327

 1.与电网输配电业务相关的投资均可认定为有效资产

    尽管各国监管政策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性”原则。所谓相关性是指监管资产必须是直接或间接的与监管业务相关联。有些国家颁布了监管资产种类目录,如新西兰、芬兰等,只有在目录涵盖的资产类别才可被认定为监管资产。

    “激励引导”原则。通过对特定类别的新增投资设定不同的监管回报率来激励引导电力企业的投资行为是监管机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基于回报的投资激励应用较为普遍,如意大利输电行业针对解决输电阻塞的建设项目设定了2%的额外监管回报率;在中国,香港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类资产设定的监管回报率为11%,较非可再生能源类资产高1.1%。

    “谨慎性”原则。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控制电价涨幅,监管机构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比较严格的尺度。为了避免电力企业过度投资,监管机构要求新增资本性投资必须是有效率的。对没有效率的资本性投入,监管机构可以不予认定为监管资产。

    “事前认定”机制。由电力企业在新的监管期开始之前申报投资计划,监管机构则对投资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以投资计划为依据计算监管资产,并以此计算监管收入。采用此机制的国家有英国、澳大利亚、菲律宾、新西兰等。

    2.科学预估投资规模,制定有效应对监管的投资策略

    一般而言,监管机构对监管资产的认定标准多采用比较严格的尺度,以避免电网企业过度投资,而电网企业也必须确保投资收回。因此,电网企业需要秉持谨慎原则,科学合理地预估投资规模。

    作为电网企业,面对改革,应充分理解监管机构的导向意图,在遵守监管法规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监管期实行前、实行中的投资策略、项目时序等,最大化企业运营效率与效益,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